社保卡的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是持卡人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及其他公共服务权益的凭证, 是一张集个人身份认证、信息查询、社保缴费、待遇领取、医保结算、金融服务的多功能智能卡。
社保卡具有以下功能:
1、电子凭证功能:社保卡是持卡人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参保登记、工伤认定、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是享受各项就业扶持和就业服务、社保服务、人才服务的主要电子身份凭证。
2、信息记录功能:社保卡是记录个人基本信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键业务信息的电子形式证件副本。
3、自助查询功能:持卡人通过社保卡在自助服务一体机或其他服务渠道查询个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权益信息及办理相关业务。
4、就医结算功能:通过社保卡实现本地和跨地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即时结算,支持挂号、诊疗、妊娠登记、住院登记、购药等就医过程的信息服务,实现就医一卡通。
5、缴费和待遇领取功能:通过社保卡的银行账户实现各类缴费和待遇领取。包括个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人事人才考试缴费,各项社会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领取、报销费用领取、就业扶持补贴资金领取等。
6、金融支付功能:通过社保卡银行账户办理存取款、转账、代收代付等业务。
一、办理条件
已参加社会保险且未提交制卡申请的参保人员,即首次办理的新办理用户。
二、办理材料
1、申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6周岁以下可提供户口本原件;港澳台人员提供居民来往通行证或居民居住证原件;外籍人员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原件);
2、申办人电子版白底免冠彩色证件照片(或可到现场拍照,现场拍照不建议穿白色或浅色上衣);
3、如委托代办,还需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承诺书(需代办人签字);
4、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障卡制卡申领表。
注:未满7周岁未成年人可不提供电子照片。
三、办理方式
1、线上自助办理:可通过“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广西人社”APP自助办理,具体操作指南详见社保卡综合业务线上办理操作指南。
2、线下办理
办理机构:靖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业务受理大厅
办理地点:靖西市新靖镇德爱大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综合楼1楼(民族高中对面30米)
咨询电话:0776-6220117
办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时限
1、普通制卡(网点领卡、邮寄领卡),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
2、即时制卡,办理后到对应银行网点现场打卡立等可取。
五、办理进度查询:
1、“广西人社 12333”APP 查询
2、“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查询
3、广西人社网上服务大厅查询
一、申请条件:
1、在本统筹区正常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领取社会保障卡,但未激活社保功能的参保人员;
2、单位批量或个人区内转入已经持有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
二、办理材料:
1、本人社会保障卡;
2、如委托代办,需提供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承诺书(需代办人签字)。
3、单位批量激活社会保障卡社保功能授权委托书(需单位盖章)和电子版各一份。
三、办理方式:
1、线上自助办理:可通过“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广西人社”APP自助办理,具体操作指南详见社保卡综合业务线上办理操作指南。
2、现场办理
办理机构:靖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业务受理大厅
办理地点:靖西市新靖镇德爱大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综合楼1楼(民族高中对面30米)
咨询电话:0776-6220117
办理时间:8:30-12:00,:00-17:30(节假日除外)
3、到社会保障卡对应银行网点进行激活。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条件:
在本统筹区正常参加社会保险且持有社会保障卡的所有人员。
二、办理材料:
1、申办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
2、如委托代办,需提供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承诺书(需代办人签字)。
三、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办理机构:靖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业务受理大厅
办理地点:靖西市新靖镇德爱大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综合楼1楼(民族高中对面30米)
咨询电话:0776-6220117
办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2、线上办理:可通过“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或“广西人社”APP自助办理。
社会保障卡不慎遗失要及时办理挂失,避免被他人捡到使个人权益以及账户资金受到侵害。
一、社会保障卡的挂失
1、预挂失(临时挂失):持卡人的社会保障卡遗失后,可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热线“96102”(24小时服务)进行电话预挂失。也可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预挂失手续,或直接在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及二级以上的定点医疗机构设置的自助终端机上进行预挂失。预挂失的有效时间为10天,超过有效时限自动解挂。
2、正式挂失:挂失人确定丢失的社会保障卡无法找回,需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进行正式挂失,同时办理补卡手续。
二、社会保障卡的解挂
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后可按照服务提示等待临时挂失有效期满后自动解挂,也可前往发卡银行线下服务网点办理解挂业务。
注:只有临时挂失存在解挂业务,正式挂失不能办理解挂业务。
三、社会保障卡的挂失与解挂办理材料:
1、申办人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如委托代办,需提供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承诺书(需代办人签字)。
四、办理方式:
1、线上自助办理:可通过“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广西人社”APP自助办理,具体操作指南详见社保卡综合业务线上办理操作指南。
2、现场办理
办理机构:靖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业务受理大厅
办理地点:靖西市新靖镇德爱大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综合楼1楼(民族高中对面30米)
咨询电话:0776-6220117
办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一、申请对象:
1、持有本统筹区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
2、社会保障卡因丢失、损坏、卡面个人信息变更等原因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办理材料:
1、申办人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
2、如委托代办,需提供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承诺书(需代办人签字)。
三、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
办理机构:靖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业务受理大厅
办理地点:靖西市新靖镇德爱大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综合楼1楼(民族高中对面30米)
咨询电话:0776-6220117
办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2、线上办理:可通过“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或“广西人社”APP申办。
一、受理条件:
1、持有本统筹区社会保障卡的参保人员;
2、持有社会保障卡参保人死亡或出国定居等原因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
二、办理材料:
1、申办人社会保障卡或者居民身份证;
2、如委托代办,需提供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承诺书(需代办人签字)。
三、办理方式:现场办理
办理机构:靖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业务受理大厅
办理地点:靖西市新靖镇德爱大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综合楼1楼(民族高中对面30米)
咨询电话:0776-6220117
办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什么是灵活就业参保登记?
灵活就业参保登记是指不在单位固定工作、自由职业者或者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自愿参加社会保险并进行登记的行为。在中国,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指的是那些不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是通过个体经营、合伙经营、临时工作等方式进行就业的人群。这部分人群在参加社会保险时,需要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自行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
灵活就业参保登记有什么好处?
灵活就业参保登记的目的是确保这部分人群能够享受到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安全和权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收入情况选择缴费基数,并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既增强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普惠性,也有助于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水平。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助于他们在退休、生病等情况下获得必要的经济支持,减少社会风险。
1.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2.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
3.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
4.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就业困难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具体细则。
一、办理方式:
1、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广西人社服务”微信公众号、“广西人社”APP或广西人社网上服务大厅线上自助办理灵活就业参保登记。
2、灵活就业人员也可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到靖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业务受理大厅现场办理。
办理地点:靖西市新靖镇德爱大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综合楼1楼(民族高中对面30米)
咨询电话:0776-6229125
办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二、办理材料
1、申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填写《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适用灵活就业人员)》。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由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的,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建立以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的一种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凡年满16周岁及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有100元到几千元不等,参保人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确定缴费档次,按年一次性缴纳,跨年度未缴的,可以补缴。
退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各地市不同,具体以当地为准。
想要申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需要满足如下条件: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未达到60周岁的:
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60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可以在领取待遇前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政府按规定给予缴费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规定领取待遇年龄(60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补缴应缴或中断缴费期间的保险费,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3、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但累计缴费年限未满十五年的:
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至规定的缴费年限后,申请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待遇从缴费到达经办机构账户的次月起发放;
对于历年已选择低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员,可选择已缴费年度任一较高档次进行补缴。补缴时,补缴金额为新选档次与原缴费档次标准的差额,但该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4、同时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符合领取待遇条件时,参保人可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两个养老保险“合并”在一起。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三、第五、第六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相关解释:
1、根据现行文件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0周岁(适用于男性、女性)。
一、申请条件:
参保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港澳台居住证;
2、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折),复印件1份。
3、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三、办理方式:
1、现场办理:县级社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社保中心或村级社保服务窗口。
四、办理地点及办理机构
1、办理机构:靖西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业务受理大厅
办理地点:靖西市新靖镇德爱大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综合楼1楼(民族高中对面30米)
咨询电话:0776-6216567
办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2、乡镇(街道)社保中心或村级社保服务窗口
五、办理流程:

“门诊慢特病”并不是一个医学上的概念,而是一个医疗保障层面的概念。各地对其称谓不统一,比如有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大病、门诊统筹病种等等。
但总体来说,各地的门诊慢特病一般指一些医疗费用负担高、诊断明确、有社会影响、能在门诊治疗,在医保统筹基金的可负担范围内受统筹基金保障的疾病(主要为慢性病、重大疾病)或者治疗方式定义为门诊慢特病。比如恶性肿瘤、冠心病、慢性肝炎、关节炎等。
门诊慢特病报销申报流程:
1、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认定,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卡;
2、申报门诊慢特病报销。
一、申报条件
(一)申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
2、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出工作岗位时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2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须满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
3、本年度内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
(二)符合桂医保规〔2022〕2号文件规定的3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
二、申报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表;
3、有确诊意义的检查资料(其中带*号为主要材料,其余为辅助材料,各病种具体申办材料详见附件);
4、近两年病历资料(可提供出院记录、手术记录、门诊病历,仅提供门诊病历的,同时提供疾病诊断证明,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医疗机构公章。)。
三、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办理机构:靖西市医疗保障局
办理地点:靖西市幸福广场二楼政务服务中心7区医疗保险综合窗口;
咨询电话: 0776-6223663、6223665;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一、申报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2、《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申报表》原件1份;
3、医疗费用发票报销联或电子医疗费用发票打印件(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
4、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或电子清单打印件;
5、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单列统筹特殊药品费用提供处方或有药品用法用量记录的门诊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复制病历均需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
6、参保人本人银行账户,如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参保人员直系亲属的银行账户及双方关系佐证材料复印件或承诺书原件
二、申报方式
1、现场办理
(1)参保人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申报材料提交至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科(两定机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即可办理。
(2)参保人在异地就医的,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县级及以上医院)出院后,备齐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大厅窗口办理。
办理地点:靖西市幸福广场二楼政务服务中心7区医疗保险综合窗口1-6号窗口;
咨询电话: 0776-6223663、6223665;
办理时间:工作日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2、网上申报:参保人可选择进入广西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广西医保APP、广西医保”微信公众号等任一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三、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资格“快捷办”的病种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认定办理,定点医疗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到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服务窗口查询;
2、电话查询: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查询电话;
3、网上查询:
(1)参保人原来在窗口办理的,可微信扫描受理单二维码查询;
(2)参保人通过广西医疗保障网上服务大厅、广西医保APP、广西医保”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办理的,通过原办理渠道查询。
一、什么是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二、工伤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1、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这些费用通常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前提是治疗和康复在指定的服务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并且费用符合工伤保险的相关标准;
2、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和津贴的金额根据伤残等级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3、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这些待遇是为了保障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的基本生活;
4、停工留薪待遇:如果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那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辅助器具配置待遇:如果工伤职工伤残后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6、其他待遇:还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生活护理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其中,交通食宿费是在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时产生的费用,生活护理费是为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提供的必要护理费用。
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申请工伤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可以申请工伤待遇,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综上所述,在工作时间,因为突发疾病死亡的,抢险救灾中受到伤害的,应当视同工伤,职工存在故意醉酒的,自残的情形,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 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2020年7月) | ||||||||
| 工伤保险待遇 | 项目 | 标准 | 基数 | 支付渠道 | ||||
| 医 疗 康 复 待 遇 | 医疗待遇 | 住院费 |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 医疗费 |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 按标准报销 | ||||||
| 药品费 | 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 按标准报销 | ||||||
| 异地就医往返途中的交通费 | 所需要交通费凭据报销 | 按标准报销 | ||||||
| 异地就医往返途中所需住宿费 | 每人每天最高限额330元 | 按标准报销 |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每人每天25元 | 按标准报销 | ||||||
| 异地就医往返途中伙食补助费 | 每人每天100元 | 按标准报销 | ||||||
| 停工留薪期内及康复待遇 |
辅助器具费 | 国家规定的标准 | 按标准报销 | 工伤保险基金 | ||||
| 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 |
原工资福利待遇 | 不变 | 用人单位 | |||||
| 生活不能自理的 | 福利待遇 | 按实际需要 | 用人单位 | |||||
| 伤 残 待 遇 | 一次性伤残补助 | 一级 | 27个月 | 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 二级 | 25个月 | |||||||
| 三级 | 23个月 | |||||||
| 四级 | 21个月 | |||||||
| 五级 | 18个月 | |||||||
| 六级 | 16个月 | |||||||
| 七级 | 13个月 | |||||||
| 八级 | 11个月 | |||||||
| 九级 | 9个月 | |||||||
| 十级 | 7个月 | |||||||
| 伤残津贴 | 一级 | 90% | 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按照自治区人社厅统一适时调整执行。 |
本人工资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
工伤保险基金 | |||
| 二级 | 85% | |||||||
| 三级 | 80% | |||||||
| 四级 | 75% | |||||||
| 五级 | 70% | 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 ||||||
| 六级 | 60% | |||||||
| 生活护理费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 50% | 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40% | |||||||
|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30% | |||||||
| 工伤保险待遇 | 项目 | 标准 | 基数 | 支付渠道 | ||||
| 工亡待遇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按标准执 行 |
工伤保险基金 | ||||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10%。 |
本人工资 | ||||||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上年度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 ||||||
| 1级至4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
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 | 6个月 | ||||||
| 其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再增加10%。 |
本人工资 | ||||||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20个月 | 本人工资 | 工伤保险基金 | ||||
| 六级 | 18个月 | |||||||
| 七级 | 15个月 | |||||||
| 八级 | 13个月 | |||||||
| 九级 | 11个月 | |||||||
| 十级 | 9个月 | |||||||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18个月 | 本人工资 | 用人单位 | ||||
| 六级 | 16个月 | |||||||
| 七级 | 13个月 | |||||||
| 八级 | 11个月 | |||||||
| 九级 | 9个月 | |||||||
| 十级 | 7个月 | |||||||
工伤待遇办理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本人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4、审核与支付: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工伤保险待遇将按照规定支付给工伤职工或其家属。
一、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特别注意: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时,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工伤待遇审核股进行工伤事故备案,描述事故发生经过和医疗救治情况,并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超过1年申请期限的特别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证人证言材料
6、其他有关材料:根据不同伤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办理部门及办理地点
1、办理部门:靖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办理地点:靖西市新靖镇德爱大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综合楼1楼(民族高中对面30米)
3、咨询电话:0776-6232608
4、办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一、申请对象:
1、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职工;
2、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
注:申请非因工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参照上述工伤鉴定申请流程及相关规定。
二、申请材料:
1、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1份;
2、《百色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3、《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1份;
4、其他:比如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以及完整病历材料,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等必要材料具体详见附件。
重要提示:①提交的资料存档使用,不再退还;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须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③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真实、完整、清晰、齐全的病例资料,在医院复印相关病历时请盖医院专用公章;④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须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才能办理退休或退职,敬请慎重申报。
三、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1、办理机构: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办理地点: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二路1号百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306室工伤保险科
3、咨询电话:0776-2824450
4、办理时间:8:00-12:00,15:00-18:00(节假日除外)
四、办理流程:
1、受理: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组织专家组按照审查标准进行审查评审,专家组确定评审意见。视伤情复杂情况,可延长鉴定审查时限。
审查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3、决定:符合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一、申领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工伤保险医疗(康复)待遇申报表;
3、与伤情或病情有关的病历、检查报告单、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发票、与发票对应的医疗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等;
4、其他补充材料:根据不同伤、病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办理部门及办理地点
1、办理部门:靖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办理地点:靖西市新靖镇德爱大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综合楼1楼(民族高中对面30米)
3、咨询电话:0776-6232608
4、办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一、申请条件
用人单位已办理工伤登记并且已取得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
二、申请材料
1、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工伤保险伤残待遇申报表;
3、劳动能力鉴定费发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材料。
三、办理部门及办理地点
1、办理部门:靖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办理地点:靖西市新靖镇德爱大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综合楼1楼(民族高中对面30米)
3、咨询电话:0776-6232608
4、办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一、申领材料
1、工伤保险死亡待遇申领表;
2、书面申请(由亲属提出);
3、工亡职工近亲属协商后签订的协议书;
4、人民法院判决书;
5、记载死亡原因的死亡证明;
6、死亡证明;
二、办理部门及办理地点
1、办理部门:靖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办理地点:靖西市新靖镇德爱大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综合楼1楼(民族高中对面30米)
3、咨询电话:0776-6232608
4、办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一、申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条件
1、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如以下情形之一:
(1)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2)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3)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4)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的范围仅限于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即: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而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和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不在先行支付的范围内。
三、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材料
1、受伤害职工身份证;
2、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4、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表。
重要提醒:
1、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验原件;
2、涉及第三责任人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的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还需提供:
(1)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或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民事调解书,验原件;
(2)人民法院出具的 中止(终止)执行文书,验原件。
四、办理机构及办理地点
1、办理部门:靖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办理地点:靖西市新靖镇德爱大道就业和社保服务中心综合楼1楼(民族高中对面30米)
3、咨询电话:0776-6232608
4、办理时间:8:30-12:00,15:00-17:30(节假日除外)
翻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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