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湖润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04月24日 |
| 标 题:关于印发《湖润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湖发〔2025〕8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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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街)党委、党(总)支部、村(街)民委,镇直各单位、各办公室:
现将《湖润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润镇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4日
湖润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简称“三资”)管理行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23〕14号)和《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村级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规〔202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和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状况。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依规接受镇党委政府的监督指导,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五条 村级组织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会计账 簿统一核算。村级组织应当严格执行财政支出审批程序,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财政支出报账要取得发票等合法规范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签字,购买实物的还要有验收人签字。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主要包括:生产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性收入等经营收入,投资收益,资源发包收入及征占集体土地补偿、生态公益林、退耕还林补助等财政补助收入,集体资产处置、利息、用于发展集体经济的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第七条 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尽量利用银行账户进行收款,零售现金收入应当5日内缴存至银行账户,按照规定及时登记入账,严禁公款私存、设账外账、“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白条抵库。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政支出应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勤俭节约、合理高效的原则,重点保障集体经济发展、公益事业、民生保障性支出。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出包括:经营活动支出,日常管理费用,村内公益和综合服务支出,以及符合相关政策前提下,用于保障村级组织和村务运转经费、补贴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等其他支出。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开支必须符合规定,内容真实完整,具备合法的原始凭证和完备的审批手续。
村集体经济资金支出实行先审批后支出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审批,每笔支出须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审批单》,写明事由,并经副理事长(理事)、监事长、理事长、镇分管(包村)领导、镇主要领导分别签字后方可支出。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发生一笔资金支出,应当取得国家税务、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票据等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盖章。对确因客观情况不能取得合法、规范票据凭证的,应填写内容齐全的现金支出凭证,注明原因并由收款人、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名或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人、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的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是指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依据当年的各项收入扣除生产经营成本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后,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决算前,应做好资产清查、债权债务清理、合同兑现和结算等工作,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计算可分配收益。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组织章程约定的分配原则,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内容等重点事项,并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应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将方案和审议情况材料提交镇政府审核,最终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及执行情况应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三章 资产、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维护好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要加强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的兑现工作,确保村集体收入应收尽收,杜绝逾期不缴纳承包费、租金等现象。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的基础上,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准确记载资产、资源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变化情况,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资产、资源核查工作,并做好登记,做到账实相符。资产、资源发生变化的,要随时做好登记。
第十八条 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集体资产、资源发生承包、租赁、处置情形时,应当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进行。招标文件、拍卖方案、公告、相关合同及资料应报镇党委政府备案。
第四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农村集体资金出借给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代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债权追收力度,必要时,应当通过司法程序追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控制债务发生,按期偿还各项债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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