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龙邦镇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2025年05月07日 |
| 标 题:龙邦镇人民政府 关于依法强制拆除违法(构)建筑物的通告 | |
| 发文字号:龙政通〔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5月0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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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邦镇广大群众: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切实维护城乡建设规划秩序,经镇人民政府深入调查,现已查明:龙邦镇护龙村居民麻元轻、农玖国、张氏金、农梅塔、王美玉、农玖杰(以下简称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龙邦镇护龙村排干新村内违法占地违法搭建(构)建筑物6宗,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违法建设事实。
上述违法建设当事人在违法建设实施过程中,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现场制止并依法向上述违法建设当事人逐一下达《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催告书》等执法文书,明确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违法(构)建筑物并多次督促催告,同时组建工作组对上述违法建设当事人进行思想教育和宣传动员,要求上述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整改,但上述违法建设当事人置法律于不顾,肆意践踏法律尊严,拒不改正违法行为,至今仍未履行拆除义务,严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破坏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镇人民政府决定自本通告发布后,择时依法对上述违法(构)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违法建设当事人须于强制拆除前,自行清理、取走违法(构)建筑内的财物。若因未及时清理导致财物损失,一切后果由违法建设当事人自行承担。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对本次强制拆除活动进行阻挠、干涉。凡违反相关规定、扰乱执法秩序的,将依法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违法建设当事人对本次执法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靖西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法律规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强制拆除决定的执行。
望护龙村排干屯全体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不支持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配合做好违法(构)建筑拆除工作,共同维护良好的城乡建设秩序。
特此通告。
靖西市龙邦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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