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靖西市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是保障我市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的重要举措,现就《靖西市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2023年更新调整)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现行的《靖西市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靖政规〔2019〕2号)自2019年5月17日实施以来,为保障我市城镇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中的一些标准已不适应当下的环境,需要进行更新工作。
二、更新原则
(一)权益与义务相等原则
居民享受了1:1.3的置换房屋政策,应承担房屋附属设施搬迁费等其他的义务。
(二)公开征求意见原则
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意见和建议,并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三、更新内容
1、原试行细则第十条 对构筑物及有关附属物的补偿
(一)水电、电话、闭路电视、空调、网络宽带等房屋附属设施迁移补偿标准按靖西市现行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二)各单位、企业及居民的围墙等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标准按评估价执行。
(三)住宅房屋搬迁费按靖西市现行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非住宅或其他设备搬迁费按靖西市现行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五)被征收房屋用于出租的,搬迁费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第十一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补偿费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二条 对临时安置费的补偿,按靖西市现行标准给予补偿。
删除原试行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删除的原因是棚户区改造房屋属于置换房屋、房屋附属设施不在置换范围内。
2、原试行细则第十三条 对房屋征收奖励办法
(一)对单位政策性住房,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10日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协议签订后20日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3000元的奖励;协议签订后30日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
(二)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个人自建房屋,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10日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10000元的奖励;协议签订后20日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8000元的奖励;协议签订后30日内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5000元的奖励。
(三)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搬迁的,不予奖励。
(四)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搬迁奖励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修改为(一)对单位政策性住房,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10日内签订协议的获得意向房号第一批抽签选房资格,20日内签订协议的获得意向房号第二批抽签选房资格,30日内签订协议的获得意向房号第三批抽签选房资格。
(二)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个人自建房屋,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10日内签订协议的获得意向房号第一批抽签选房资格, 20日内签订协议的获得意向房号第二批抽签选房资格, 30日内签订协议的获得意向房号第三批抽签选房资格。
修改原试行细则第十三条的,使奖励更符合棚户区改造置换政策。
3、更新最新依据文件,使细则更规范。
(一)《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中:“《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125号)”修改为:“《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
(二)《实施细则》第一条 总则第一条中:“《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136号)”修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
(三)《实施细则》第一条 总则第一条中:“《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百政办发〔2008〕67号)”修改为:《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9〕23号)”。
(四)增加“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作为《实施细则》第一条 总则的制定依据。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城镇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工作,所称“城镇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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