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西市发展和改革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对象 | 事项类型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检查 | 是否依法依规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投资建设 | 靖西市发改局权限范围内备案或核准的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书式检查和网络监测等。 | 靖西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是否开展节能审查 | 在靖西市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书式检查和网络监测等。 | 靖西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2.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7〕635号),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
3 | 靖西市储备粮经营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 1.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2.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运用指令和命令的执行情况; 3.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4.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 | 靖西市储备粮承储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靖西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靖西县储备粮管理办法》(靖政办发﹝2015﹞105号,自2015年10月14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县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三)调阅县储备粮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四)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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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审核 |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2. 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 化;3. 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4. 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 辖区内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靖西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 年 5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7 号公布,自 2005 年 5 月 26 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总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国粮政〔2004〕121 号)第二十二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三)粮食收购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四)粮食收购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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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粮食收购活动检查 | 1.粮食收购者收购活动是否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2.粮食收购者收购活动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3.粮食收购者收购活动是否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4粮食收购者是否在收购场所按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5.粮食收购者在粮食收购中是否有压级压价或者操纵市场价格行为。
| 辖区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靖西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 年 5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7 号公布,自 2005 年 5 月 26 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办法〙(2004 年 11 月 16 日)第七条:粮食行政管理 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
6 | 粮食经营活动检查 | 1.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建立经营台账,是否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经营者经营台账是否按规定期限保存;3.经营者是否按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情况; 4.经营者是否违反最低、最高库存规定。 | 辖区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靖西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 年 5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7 号公布,自2004 年 5 月 26 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 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数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
7 | 对粮食经营者使用仓储设施的检查 | 1.仓储设施是否符合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2.粮食是否与有害物质一起混存;3.是否按规定使用化学药剂;4.化学药剂是否按规定存放管理。
| 辖区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靖西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 年 5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07 号公布,自2004 年 5 月 26 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不得与可能对粮食 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
8 | 粮食库存检查 | 1.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数量及储存安全情况 2.粮食库存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3.粮食库存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情况 4.储备粮计划执行、代储资格等情况。 | 辖区内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检查 | 靖西市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6〕139 号,国家发 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第二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国家有关 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的,对各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粮食库存的检查〖以下简称全国粮食库存检查〗),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粮食库存实物检查。包括检查粮食库存的性质、品种、 数量情况。第六条:粮食库存账务检查。包括检查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第七条:粮食库存质量、原粮卫生和储粮安全情况检查。第九条:储备粮计划执行、代储资格等情况的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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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