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
1.根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民发〔2014〕132号)第二条规定:本规程所称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或乞讨状态的人员,包括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和生活无着的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
2.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令第24号发布)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救助管理办法》规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是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
3.根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民发【2011】118号)第二条第二款 流浪未成年人——指18周岁以下,脱离监护人有效监护,在街头依靠乞讨、捡拾等方式维持生活的未成年人。
4.根据《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第二条第14款规定: 跨省接送——指跨省救助管理机构对于不具备自行返乡能力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及其他行动不便的受助人员,护送或者接领其返乡的过程。
二、收费标准:无
三、办理材料及目录:
(一)救助人员申请救助登记表原件1份;;
(二)救助人员护送交接登记表原件1份;
(三)自愿求助人员询问登记表原件1份;
(四)受助人员接受资助返乡登记表原件1份;
(五)不予救助通知书原件1份;
(六)自行离站声明书原件1份;
(七)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原件1份;
(八)终止救助通知书原件1份。
四、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令第381号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3年7月21日民政部第24号部令发布,于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五、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靖西市民政局;窗口电话0776-6212109;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12:00,下午15:00-18:00(节假日除外);办理地点:靖西市城东路8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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